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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用人单位十大“症结”:严重违纪,究竟由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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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22:40: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情回放】    青工小胡由于多次上班迟到和一次擅自离岗,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的理由是他严重违纪。根据《劳动法》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官司一直打到法院,胡先生最后被认定为确有不当,但还够不上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依据。
    【争议焦点】
    严重违纪,究竟应当如何进行量裁呢?
    一种观点认为,关于职工违纪的条件构成、处理程序等,必须严格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比如对职工的除名,必须具备“连续旷工15天,一年累计旷工30天”等条件。
    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中,对严重违纪的情节有了明确规定,那么,职工一旦有了符合规定的实际行为就可认定为严重违纪。如没有明确规定的,可由单位自由量裁,但必须符合正常人的一般性评判标准。
    【忠告】
    由于各地市场化程度的不平衡,国有企业和内地企业一般还是按照国家原规定执行比较稳妥;非国有企业和沿海开放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但单位对于职工违纪行为都应记录在案。因为由此发生的劳动争议,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即必须证明具备开除该职工的条件,且程序也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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