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常人网

查看: 1143|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合同续签期限不一致而终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9-19 12:42: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张三于2009年11月1日与公司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2010年10月31日止。2010年9月25日,公司人力资源专员李四在整理劳动合同时,发现张三的劳动合同快到期,就发给张三一份《续签通知书》,写明:“张三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将于2010年10月31日到期,公司将不降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与张三续签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前张三仍未与公司续签的,视为张三拒签劳动合同,公司将在合同到期当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张三签收了《续签通知书》。2010年10月10日,张三书面回复公司,不同意续签3年劳动合同,只同意续签1年”。李四签收了张三的书面回复。2010年10月31日李四以张三不愿续签劳动合同为由,终止了与张三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公司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公司并不降低原劳动合同签订条件欲与张三续签劳动合同,但张三不同意续签,故公司无需支付张三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张三则认为: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也要协商一致,员工并不一定要服从公司提出的劳动合同期限。张三只同意续签1年期限,公司却想续签3年,因此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应按原来的1年合同期限进行续签。如果非按公司提出的3年期限续签劳动合同,属于续签的劳动合同中变更了合同期限,而变更的话,公司应该当给予经济补偿。因为其没有维持原来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向张三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游客,如果您要查看本帖隐藏内容请回复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1-9-19 12:42:44 |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1-9-19 17:21:25 | 只看该作者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常人(常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苏ICP备2021003978号-1  

GMT+8, 2024-12-31 03:06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