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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后不能再设脱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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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22:56: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例】
       A毕业以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4年期劳动合同,同时还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在协议中双方约定了有关竞业限制的条款,规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给予A一定的经济补偿,A必须在3年内不能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进入公司后,为了让A全面熟悉和了解生产、经营、开发等情况,公司先安排其在每个部门实习一段时间,以便尽快地掌握生产的全过程。A在参与公司的几个新项目的开发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随着业务不断的熟悉,A觉得在公司里,还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自己所学的知识也难以施展。经过再三考虑,A提前30天向人事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总经理亲自出面找其谈话,要他眼光放远点,其继续留下来为公司的发展出力。总经理认为,A的工作部门由于市场竞争太激烈,为了不使商业秘密泄露,要解除合同至少要提前6个月通知企业,好让公司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现在A提出解除合同时间太仓促,所以公司不同意他解除合同,但是经济补偿公司照付。A提出,我们之间已经约定了竞业限制,为啥还要对我设定提前通知期。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A将公司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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