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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某于2003年10月进入某外资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9月8日,李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同年9月19日经公司批准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2006年5月29日,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2005年度的年终奖。据李某称:2006年4月其从公司原副总(2005年8月份早于李某离职)处得知,公司支付了他2005年度年终奖,然而公司却未支付给自己。李某认为,2005年1月至9月,其在公司正常工作,公司也从未告知没有该年度的年终奖,既然先于自己离开公司的员工都有,那自己也应该有,遂要求公司补发年终奖八万元。
公司认为,根据公司年终奖发放惯例,只有在公司服务满全年的员工,经考核合格之后才能享受年终奖待遇,李某9月份就离开单位,没有做满全年,不符合享受年终奖的条件,而那位副总所拿的并非年终奖,而是离职清算后的节余,同时李某的请求已超时效。公司提供了在2005年10月公布的《员工考核方案》,其中有条款称“年终奖与年度评估挂钩,经考核合格后核发年终奖金”。
仲裁委认为,除双方有约定或规定,年终奖的发放用人单位有较大的自主权,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约定或单位有承诺,且根据以往惯例,年终奖在第二年1月发放,李某4月中旬才知道权利受侵害,有违常理,故其申诉超过时效,对其请求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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