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5年5月19日23时10分左右,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李某骑摩托车从公司下班回家途中撞上倒伏在路上的一棵洋槐树后翻车摔伤。李远飞于2005年6月24日向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供了公司签字盖章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事故伤害报告表》、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劳动合同书》等相关材料,该局于同日受理。经核实,《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明确:李远飞未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05年8月20日,该区劳动保障局以李远飞是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一)的规定不予认定李远飞受伤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李远飞不服认定决定,于2005年10月9日申请行政复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5年12月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该局认定决定。李远飞于2005年12月23日向区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2日作出维持工伤认定决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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