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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女士于2004年6月进入一家保健食品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经理聘用与业绩考核》协议书,担任公司销售总监一职,对公司进行全面管理。两年后合同期满,杨女士离开了这家公司,杨女士要求公司补发双休日加班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但是保健食品公司以并无星期六加班的规定,也没有对员工的考勤记录及加班审批制度为理由拒绝赔付。而且,杨女士作为公司的销售总监,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即使因工作需要周六来公司,也不能视为加班,故不同意支付 杨女士加班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 游客,如果您要查看本帖隐藏内容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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