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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程无忧某派遣员工陈某签订了2008年3月17日至2010年3月16日的劳动合同,职务为司机。用工单位于2009年3月提出解除劳 动合同的要求。陈某对企业的补偿金没有异议,但是提出自己经常加班,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陈某拿出自己记录的加班时间,以此要求用工单位补给加班费。但公司方表示已对陈某的职位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因此并不承认加班费这一说法。另一家公司由于业务量萎缩,裁减20%的生产人员。被裁员工提出原加班费基数计算得太低,在裁员时应该提高加班费的标准,予以补偿。 游客,如果您要查看本帖隐藏内容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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