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市通信技术开发公司是国有企业。由于转产新产品没有得到生产经营许可证,市场受到限制,加上内部管理等各种原因,产品严重积压,占用资金过多,效益大幅度下滑,而且资金严重不足,无法周转和循环。于是,该通信技术开发公司经理以“拥有用工自主权”为由,作出了裁员决定,被裁人员中有怀孕女职工8人,哺乳期女职工2人。唐某是其中之一,于是,争议由此而发,整整折腾了1年时间。问题仍得不到解决。1995年1月,以唐某为代表的10名女工依法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申诉。? 劳动仲裁机构经过调查认为,通信技术开发公司在未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关门、停产、裁员的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程序,但鉴于通信技术开发公司已无法生产的实际情况,经调解,达成协议:由通信技术开发公司向唐某等10名女职工按1993年12月份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至哺乳期满,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哺乳期满后按不同年龄段分别发给3个月、5个月、8个月的生活费,标准为工资的60%,以上费用由通信技术开发公司一次性付给;唐某等10名女职工解除与通信技术公司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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