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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5年6月,陈某应聘进入本市一家食品公司务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8月29日,陈某在公司制糖车间从事机台制糖操作时,右手五指被制糖机搅伤,住院治疗15天。同年11月,区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陈某系因公受伤。 2006年11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陈某因伤导致劳动功能障碍九级。同年12月1日,陈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食品公司向陈某支付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38400元。
2007年1月,食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食品公司提出,公司已明确告知每个员工的工作职责、业务操作流程,陈某在工作中违反车间安全操作规定,窜台到其自身工作领域之外,导致损害发生,公司不承担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陈某与食品公司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陈某实际上接受了食品公司管理,履行劳动职责,食品公司也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食品公司未给陈某办理工伤保险,导致陈某发生工伤无法向工伤基金申请相关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判决:食品公司支付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38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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