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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是本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员工,2005年8月应聘进入该企业工作,在二车间从事操作工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两年半的劳动合同。2006年12月下旬,张某在工作时间因工负伤。2007年8月初张某身体康复后上班。
今年2月中旬张某的劳动合同期满,他主动向企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企业当即予以同意,并为张某办理退工登记备案等手续。
之后,张某要求企业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企业没有同意。张某经与企业多次交涉未果。于是,只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张某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本市有关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张某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应该支付张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审理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该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支付张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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