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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刘是某公司销售员。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为固定工资加提成。每月固定工资为1000元,提成按照销售额的2%计算。小刘工作的前两个月是销售旺季,月固定工资加提成达到了1800元。到了第3个月,小刘销售业绩明显下降,公司以单位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口头决定将小刘的固定工资降到800元,提成由按照销售额的2%计算降到按照销售额的1%计算。
半年后,公司再次以单位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口头决定,将小刘的固定工资降到700元。小刘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每月固定工资为1000元,提成按照销售额的2%计算,但公司所发的工资一降再降,多次找公司交涉未果,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补发对其所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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