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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的经济补偿
符合第六条第3款第①项或第4款第①项的情况,可按公司
规定给予乙方适当的经济补偿,额度为乙方离职前三个月平均月
基本工资的1~6倍。其他情况下甲方对乙方不作任何补偿。
七、由本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
协商不成,可以提交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约定有冲突,以
本协议的规定为准。如修改本协议,须经双方签字确认。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聘用协议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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