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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08年9月进入北京一家公司任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春节前期,李某因家里有事故向公司请假一个月,并得到了公司的批准。
一个月后李某回到公司上班。几天后公司发了工资,但是李某没有领到。起初李某认为自己没有上班也是应该没有工资的,所以未对这事在意。但是当李某与朋友说起此事时,其朋友说应该领到春节7天的工资,因为国家有规定的带薪休假。于是李某找到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说明其想法,要求发放这7天的工资。但是公司以李某是自己请的无薪假为由拒绝了李某的要求。
提示:2010年国家春节放假通知如
春节放假时间为2010年2月13日-2月19日,共7天春节假期。其中2月13日是除夕,2月14日是春节,2月13日-15日共三天为法定假期,2月16 日-19日分别是星期二到星期六。
本期问题:
1、公司是否应该发放春节期间的工资?
2、如果应该发放的话,是否应该发放7天的工资?
3、基于此案,当员工假期与法定假日重叠时,用人单位该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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