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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是一家韩资企业,成立于2008年12月,订单一直不是很稳定,人员流动大,人事部长(韩国人)、人事经理(中国人兼工会主席)、人事主管(中国人兼工会劳资纠纷调理委员)、从开厂至2011年3月份,一直在这家公司上班,工作兢兢业业。 在2011年的3月份工厂的普通工人因为薪资福利待遇问题而罢工一天,其中人事部长、人事经理、人事主管也参与到这件事情来,站在工人的这边,为争取这些福利与总经理(韩国人)、财务部长(韩国人)进行谈判,谈判不成而罢工。
韩国总部此事的处理结果为:公司在3月22日与以下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总经理、人事部长、人事经理、人事主管,而财务部长停薪三个月。并给了相关的人员相应的经济补偿;其中人事经理在公司的两年间没有买社会保险、公积金、没有签劳动合同,当时在职时工资是每月7500元。人事主管是签了劳动合同、买了社会保险但是没有买公积金;月工资是5000元,而且合同是2011年3月15日到期,没有续签合同,在2011年3月23人与人事主管终止劳动合同。
问题:
1,企业解除人事经理、人事主管的合同,各需要支付多少的经济赔偿金?
2,HR在面对员工罢工类似的状况时,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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