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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主要绩效: 包括显性业绩、短板要求、临时任务。基准分为60分。每个指标均量化并确定评价标准。
其中每一个短板要求或临时任务各为5分。其余根据权重比例计算小分。
基础绩效: 包括基本职能、绩效管理、学习与创新。基准分为40分,其中基本职能占20分,绩效管理占10分,学习与创新占10分。评价周期为季度的可追溯调整整个考评期。
显性业绩和学习创新应有明确的加分标准,而基本职能和绩效管理的原则上只有扣分没有加分,如有特别优异之改善,由总经办人事科核定后酌情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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