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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霞与北京某化工销售集团公司于2007年3月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后的一周里,小霞接受了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岗位培训,随后通过了相关考试,并在员工手册上予以签字确认。
2007年11月,小霞发现自己已怀孕三个月,因时常感觉不适,在一个月内连续请病假超过10日(该病假均得到部门领导同意),由于请假天数过多,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手册第八章第三条:“病假超过10日的,公司有权根据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对小霞做出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决定,小霞收到调岗通知书后不接受调岗,并在与领导沟通未果的情况下,一气之下又连续请假10天(仅口头请假无任何书面手续)。
2008年2月,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又根据员工手册第十二章第九条:“员工无故旷工3天,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经济补偿”,对小霞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无经济补偿的决定。小霞收到决定书后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解除决定,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并按正常工作时的工资计发其休假工资。
本期问题:
1、公司是否有权根据情况对小霞进行岗位调整?理由是什么?
2、对于小霞不接受调岗连续10天不上班,公司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理由是什么?
3、小霞在仲裁申请中提及的“按正常工作时的工资计发其休假工资”之要求是否成立,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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