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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A小姐至某航空公司应聘,公司对A小姐的情况十分满意,决定录用A小姐,但同时告知A小姐,公司规定A小姐从事的工作岗位每周将工作45小时,并且不支付加班工资。A小姐对此无异议。于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五年后,A小姐以航空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辞职,不久后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五年期间加班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劳动仲裁开庭审理后裁决,支持了A小姐的全部请求。航空公司对此不服,又诉至法院,法院仍判决航空公司须支付A小姐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理由为航空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律规定,应视为无效规定。而航空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资,侵害了A小姐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故A小姐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航空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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