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常人网

查看: 1403|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企业规章制度是否可以任意制定?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8 23:11: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基本案情]
       A小姐至某航空公司应聘,公司对A小姐的情况十分满意,决定录用A小姐,但同时告知A小姐,公司规定A小姐从事的工作岗位每周将工作45小时,并且不支付加班工资。A小姐对此无异议。于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五年后,A小姐以航空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辞职,不久后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五年期间加班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劳动仲裁开庭审理后裁决,支持了A小姐的全部请求。航空公司对此不服,又诉至法院,法院仍判决航空公司须支付A小姐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理由为航空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律规定,应视为无效规定。而航空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资,侵害了A小姐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故A小姐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航空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游客,如果您要查看本帖隐藏内容请回复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沙发
发表于 2011-2-25 11:30:44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真是不错的案例。

板凳
发表于 2012-8-15 17:04:30 | 只看该作者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常人(常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苏ICP备2021003978号-1  

GMT+8, 2024-12-25 09:12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