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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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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1-13 11:37: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陈小姐2005年5月12日入职A公司任人力资源部专员,负责培训业务,A公司与她签订了二年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合同到2007年5月11日止,约定试用期薪水为3500元,试用期后薪水为3800元。由于公司领导要求大部分的培训时间安排在晚上进行,所以陈小姐在A公司经常晚上加班到7点半才能回家;因公司正处于发展阶段,平常工作日的加班都没有计算加班费,也没有作调休;同时,公司只有考勤系统记录陈小姐的上下班时间,无加班申请单据,所以2005年到2007年3月之间陈小姐的加班都没有算过加班费。另外,由于档案管理同事的疏忽2007年5月12日至2009年5月11日之间未与陈小姐签订合同,到2009年4月12日时人力资源部进行内部稽核发现陈小姐合同未签,随后公司领导要求与陈小姐补签订一份2007年5月12日至2009年5月11日合同。陈小姐愿意补签合同,但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协商无果后,公司妥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并在合同中写上了2009年4月13日补签合同。
  2009年6月份,陈小姐提交辞职,随后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算2005年到2007年3月份之间加班费;2007年5月12日至2009年5月11日未签合同的补偿金24个月薪水;以及在公司试用期后每月少发工资3500÷80%-3800=575元。
  A公司随后辩称:1.陈小姐加班费申述时间已经超过法定时间二年,公司不再补算加班费;2. 2007年5月12日至2009年5月11日之间的合同已经在2009年4月13日补签,不存在未签合同的情况,所以公司不必要支付补偿金;3.公司与陈小姐约定的薪水是3800元,试用期薪水给予3500元,已经超过3800的80%,所以不存在少发工资的问题。  本期问题:
  1、陈小姐的三个仲裁请求能否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2、员工合同如何有效管理,避免出现未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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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1-23 16:04:04 | 只看该作者
怎么看答案啊
板凳
发表于 2010-11-23 16:10:54 | 只看该作者
我要看答案。
地板
发表于 2010-11-23 16:13:47 | 只看该作者
鄙视群主, 太麻烦了
5#
发表于 2010-11-23 16:14:01 | 只看该作者
陈小姐的三个请求:
“公司补算2005年到2007年3月份之间加班费;2007年5月12日至2009年5月11日未签合同的补偿金24个月薪水;以及在公司试用期后每月少发工资3500÷80%-3800=575元。”

我认为陈小姐的第二个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公司应当适当给予补偿。其他两个请求都不能够得到支持。

6#
发表于 2010-11-23 16:21:0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irene_xue 的帖子

恭喜你,回答错误。
7#
发表于 2010-11-24 08:50:55 | 只看该作者
呵呵 同喜
8#
发表于 2010-12-1 08:31:47 | 只看该作者
1、该公司与陈小姐签订2年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所以应当补偿第三个月的300元,
2、实际工作一年后仍未签订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需支付2008年1月至2009年4月双倍工资
3、加班费的关键在于取证,所谓的两年申诉时间,我觉得应该是指离职两年后,而不是距离加班发生时间的两年,
我是这么看的
老大,答案发上来看看啊


9#
发表于 2010-12-1 09:42:29 | 只看该作者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
1,凡事要讲究一个证据,人证和物证
2,时效性.
3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10#
发表于 2012-8-15 17:08:51 |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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