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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姐2005年5月12日入职A公司任人力资源部专员,负责培训业务,A公司与她签订了二年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合同到2007年5月11日止,约定试用期薪水为3500元,试用期后薪水为3800元。由于公司领导要求大部分的培训时间安排在晚上进行,所以陈小姐在A公司经常晚上加班到7点半才能回家;因公司正处于发展阶段,平常工作日的加班都没有计算加班费,也没有作调休;同时,公司只有考勤系统记录陈小姐的上下班时间,无加班申请单据,所以2005年到2007年3月之间陈小姐的加班都没有算过加班费。另外,由于档案管理同事的疏忽2007年5月12日至2009年5月11日之间未与陈小姐签订合同,到2009年4月12日时人力资源部进行内部稽核发现陈小姐合同未签,随后公司领导要求与陈小姐补签订一份2007年5月12日至2009年5月11日合同。陈小姐愿意补签合同,但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协商无果后,公司妥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并在合同中写上了2009年4月13日补签合同。
2009年6月份,陈小姐提交辞职,随后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算2005年到2007年3月份之间加班费;2007年5月12日至2009年5月11日未签合同的补偿金24个月薪水;以及在公司试用期后每月少发工资3500÷80%-3800=575元。
A公司随后辩称:1.陈小姐加班费申述时间已经超过法定时间二年,公司不再补算加班费;2. 2007年5月12日至2009年5月11日之间的合同已经在2009年4月13日补签,不存在未签合同的情况,所以公司不必要支付补偿金;3.公司与陈小姐约定的薪水是3800元,试用期薪水给予3500元,已经超过3800的80%,所以不存在少发工资的问题。 本期问题:
1、陈小姐的三个仲裁请求能否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2、员工合同如何有效管理,避免出现未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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