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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是深圳A公司的员工,2010年3月,张三有4次上班迟到35-45分钟的情况(因为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迟到)。A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每次上班迟到30分钟的,视为旷工半天。旷工一天的,扣3倍工资。因此,A公司支付张三3月工资的时候扣了6天的工资。
张三不服,认为:自己是4次迟到半个小时以上,就算是同意扣钱,也应该是扣两天的,绝对不能是6天。由于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张三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返还克扣的6天工资。
说明:支付的剩余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规章制度已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本期问题:
1、张三因为迟到而被扣钱,是该扣2天还是6天?还是说根本不该扣钱?
2、公司这样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合理?
3、基于此案,对于员工迟到企业应该如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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