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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15%是否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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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8-12 23:14: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王某于2008年3月进入到一家民营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王某的基本月薪是6000元。同时公司有不成文的规定就是员工月薪中的15%奖金,根据其绩效考核情况发放。此做法得到了包括王某在内的全公司员工的认可并接受。
  2010年3月王某离职,要去公司补发两年来所克扣的15%的“基本月薪”,累计21600万元。公司没有同意。在王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诉讼时认为,既然约定的是“基本月薪”,就是“基本工资”,那么就应该发放6000元而不应该扣除其中的“15%”。至于奖金,那应该是“超额的劳动报酬”,不在基本工资之列。
  公司则辩解说,约定的“基本月薪”只是一个工资总额,里面包含了基本工资和奖金。同时这种做法是全体员工都认可并接受的,也就相当于公司的规定。
  
本期问题:
  1、王某所主张的“基本月薪”就是“基本工资”是否正确?
  2、公司的不成文规定“15%是奖金”是否有效?公司是否要补发王某的奖金?
  3、基于此案,用人单位如何做好员工工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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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8-13 08:18:09 | 只看该作者
了解了解学习学习
板凳
发表于 2011-9-12 12:51:31 |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1-9-14 13:18:03 |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2-8-17 13:50:21 |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6#
发表于 2012-8-17 16:24:24 | 只看该作者
估计仲裁得不到支持
7#
发表于 2012-8-20 11:23:07 | 只看该作者
有的公司现在是有这样的现象。
8#
发表于 2012-8-20 11:25:39 | 只看该作者
认真学习了,原来以为在概念上做文章的呢。呵呵
9#
发表于 2012-8-21 11:27:59 |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12-8-28 19:03:26 | 只看该作者
果断MARK,前十有我必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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