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9月11日,老赵进入江苏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造公司)工作,岗位为电工,主要负责设备检修、电路排线等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约定老赵每月工资为2200元,工作期间老赵应当服从上级领导的安排,认真及时地完成分配给他的工作任务。
2009年11月6日,制造公司由于搬迁至新址,经理安排老赵负责新厂房的电路排线工作,但并未指定完工期限。2009年11月9日,经理要求老赵在3天之内必须完成该工作,而老赵则向经理提出现在公司里只有自己一个电工,如此大的工作量仅凭一人之力至少要10天以上才能完成,经理不仅不予理睬反而变本加厉要求老赵当天就要完成,如果做不完就走人。第二天,由于老赵未完成分配的工作,经理口头通知由于其不服从上级安排而且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因此公司决定辞退老赵,并要求他立即到相关部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接到通知后的老赵手足无措,一片茫然,在朋友的建议下老赵申请了劳动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制造公司提出老赵上班期间经常游手好闲不认真工作,而且平时就差错百出,这次又不服从安排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属于不胜任工作的行为,所以公司才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就上述事实制造公司并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面对公司的指责老赵称对方是无事生非,希望劳动仲裁委能公正判决。
本期问题:
1、公司与老赵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2、公司如何避免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3、基于此案,用人单位如何做好不胜任员工的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