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常人网

查看: 117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案例解读有关双倍工资的劳资纠纷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3 11:39: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例一:
  张小姐于2006年5月入职深圳某公司,未签定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薪为4000元。2009年6月1日,公司以张小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了张小姐。张小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08年1月1日-2009年5月31日),公司认为,未签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双倍工资最多要求11个月,而且张小姐的部分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案例二:
  李先生于2006年5月1日入职深圳某公司任培训经理,劳动合同期限为2006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收入结构为:基本工资1000+岗位工资2000+保密费500+福利费2500全勤奖100。合同到期之后,双方没有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用工关系。2009年2月1日,公司与李先生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合同到期前,公司通知李先生不再续签,劳动关系到期终止,李先生提起劳动仲裁,要求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期间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8800元(6100×8),公司辩称,双方已于2009年2月1日补签劳动合同,该合同期限含盖了补签前的时间,应视为已经签定了劳动合同,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另外公司认为,即使支付双倍工资的,也只能按基本工资1000元为基数计算,再者,福利费不应该属于工资范畴,更不能计算进去。  本期问题:
1、案件一应如何处理,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何认定?
2、案例二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3、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如何认定,加班费等是否可以作为计算基数?


游客,如果您要查看本帖隐藏内容请回复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常人(常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苏ICP备2021003978号-1  

GMT+8, 2024-11-15 10:39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