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常人网

查看: 1235|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索要加班工资,受时效限制吗?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3-16 23:10: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A员工2004年入职东莞B厂。2004年起,A员工在B厂中长期超期加班,B厂均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按1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2007年1月B厂与A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时,B厂在合同中约定“甲方(B厂)从2007年1月起,按劳动法规定向乙方(A员工)支付加班费,对乙方于2007年1月前的加班费,甲方不予支付。”

  2007年4月, A员工与B厂发生劳动纠纷,A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其中一项仲裁请求为:要求B厂补足支付2005年4月至2007年4月的加班费。
  员工方律师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厂持续拖欠A员工的加班费,B员工的主张应该适用该规定,并可以追偿2年的加班费。故要求B厂足额支付A员工2005年4月至2007年4月的加班费。
  公司方律师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主张加班费的时候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不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故B厂可以主张60天的仲裁时效。
  B厂与A员工续签最新的一份劳动合同时,已经明确告知被上诉人,上诉人将不予支付2007年1月之前的加班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理解,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人民法院应该支持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的主张。本案中,B厂已经于1月份时,明确告知A员工不予支付1月份之前的加班费。所以,B员工仅能追索2007年3月、4月的加班费,A员工主张2007年2月之前的加班费已经超过60日的仲裁时效,丧失胜诉权。
  问:
  您认为哪位律师的理由更具法律依据,您的根据是什么?


游客,如果您要查看本帖隐藏内容请回复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沙发
发表于 2011-3-16 23:17:18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感谢分享!
【常人网】 一切皆有可能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常人(常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苏ICP备2021003978号-1  

GMT+8, 2024-11-15 17:56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