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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调动,可随意调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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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3-17 22:36: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D是某大型国有企业  C是D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B是D的全资控股子公司,B公司与C公司均为独立法人。
  王某是B公司的员工。
  王某是B公司的员工,2001年3月20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截至2006年9月时止,王某在B公司的工龄为22年。
  2006年9月中,B公司以“帮忙”的名义将王某调到C公司工作,王某也根据B公司的临时安排于10月份到C公司上班。王某与B公司就该调动没有签订任何的书面协议。
  2006年10月初,D是某大型国有企业就王某以及其他员工的调动事宜,出具了《人员划转批复》。
  2006年11月底,C公司向发其工资,王某发现其10月份工资无故降低,仅有往日工资的1/2。王某当即向B公司提出书面异议。
  2006年12月初,B公司答复王某,要求王某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实际上,B公司已经在2006年11月始,已经将王某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C公司,王某的工资也转由C公司发放。
  2006年12月中,C公司向王某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并要求。
  王某从未在B公司办理任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离职手续,也没有在C公司办理任何入职手续。
  2007年1月,王某申请劳动仲裁,1、要求B公司补发2006年10月之后的工资差额XXXXX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XXXXXX元。
  双方观点:
  公司方律师认为:

  B公司与C公司是D公司的绝对控股子公司,B公司将王某调动到C公司工作是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因此该调动是合法的。而且,B公司与C公司的工资组成是一致的,只是绩效工资数额发生变化,所以才有工资数额的差异。

  员工方律师认为:
  
B公司与C公司均是独立的法人,王某员工的调动表面上是主管部门的决定。但究其实质,是B公司并没有法定理由也没有与员工协商而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非是企业内部调动。B公司借临时调动之名,单方面变更王某的工作单位、降低工资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五条规定,员工可以解除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问:
  您认为哪位律师的理由更具法律依据,您的根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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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3-17 22:48:11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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