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第十七回,曹操出征张绣途中,为安抚民心,便谕村人父老及沿途官吏,曹军“大小将校,凡过麦田,但有践踏者,并皆斩首”。巧的是曹操正在骑马行军途中,忽田中惊起一鸠,曹操坐骑蹿入麦中,践坏了一大块麦田。曹操立即叫来行军主簿,要求议罪,主簿十分为难,曹操却说:我自己下达的禁令,现在自己违反了,如果不处罚,怎能服众呢?这时谋士郭嘉引用《春秋》为其开脱,此时曹操便顺水推舟,说“既《春秋》有‘法不加于尊’之义,吾姑免死”,以剑割下自己一束头发,掷在地上对部下说:“割发权代首”。
此实例应关注两点,第一,在制定制度时缺乏弹性,刑罚过重,应视不同情况处以数倍罚款赔给老百姓,然后从肇事者军饷(或俸禄)中扣除;第二,由于在制度上缺乏适当弹性,往往给执行造成难度,不得不增加制度的管理弹性。本例“割发代首”就是制度的变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