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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1 2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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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成制定之后应当充分向员工公示
在公示阶段,企业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向员工充分公示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以下是一些有效的公示或者告知的方法:
(一)发放员工手册。员工入职时,公司会为员工准备一些工作需要的资料或者劳动工具,与这些资料和劳动工具同时交付给员工的,就有员工手册(需要单独列明);同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收到了。这一种做法,既有充分的证据向员工进行了公示,同时也便于员工在入职之时就了解企业的规章制度,便于迅速地了解企业的文化以及工作流程。
(二)入职培训。员工入职时,为员工进行适当培训时(时间也许只有二三天),其中就有对员工手册的内容培训,对于这种培训,主题以及到场人员工皆有登记,并要求每一名员工进行签到明示。这一种做法,比第一种做法更具有实际意义。
(三)考试。在对员工入职培训结束时,会对员工进行关于员工手册的开卷考试,每一名员工皆需要对员工手册进行手写式的答卷,并签上自己的名字。
(四)张贴。将规章制度,张贴在公司的会议室内或者公告栏,没有特意去提醒员工注意或者确实提醒了员工,但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甚至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是何时公布的;这一做法常见于一些老国企。这是一种比较传统的做法,也是一种风险最大的做法。因为这种做法事实上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将这些制度对员工进行过公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员工一否认,基本就是员工手册无效的结局。
(五)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这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公示或告知方法。其优点是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并签收了规章制度。即员工只要签署了劳动合同,就相当于同时接收到了公司向其“告知”的规章制度。但是,这种方法的弊端也是非常明显的。当规章制度进行修改时,如果一旦劳动者不同意,则劳动合同的变更将会变得比较困难。
(六)通过网络公告或送达。将公司的员工手册,公布在公司的内部网站上,每个员工皆可以通过公司系统进行查询查看;或者将公司的员工手册,通过电子邮件系统,向公司的每一名员工送达。这一做法常见于新型的IT公司,甚至一些知名的国际化的IT公司
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制度要不要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公司通常会将大量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以期同劳动合同一样同时产生对劳动者的约束效力。但是,由于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意思表示高度一致的产物,而规章制度的诞生只要经过合法的制定、实施程序,其内容未必需要所有员工的一致同意。
因此,一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规章制度需要修改,则就必须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有效,这样一来,由于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产生效力的来源不同,当因对二者之一是否有效产生疑问时,规章制度究竟要不要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什么样的规章制度适宜作为“附件”,就会成为一个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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