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林先生在某私营公司已经工作六年多了,月工资为1500元。因为公司改变了经营范围,有几个岗位均不适合林先生工作,林先生在公司没有具体事情干,就打杂,哪里需要人手就去哪里帮忙。公司出钱对林先生进行业务培训,可是林先生仍然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公司经理找到林先生谈心。经过认真协商之后,要求与林先生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林先生认为公司的提议有道理,所以同意了公司的要求。公司经理认为林先生是个好人,对公司有过贡献,觉得解除劳动合同后有些过意不去,决定给林先生2000元作为慰问金,林先生表示感谢公司的厚爱,非常满意地离开了公司。后来,林先生听朋友说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得到公司补助n+1个月的补偿金,即:7+1=8个月的工资补偿金,总计: 12000元,林先生就去找经理协商。协商不成,便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劳动仲裁委员会。
那么,林先生的申请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还有义务支付补偿金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