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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1日,员工小陈所在的房地产公司下发文件,宣布撤消经营亏损的包括某市分公司在内的3家分公司,并宣布:原公司总部委派到被撤消的分公司中的人员可在15日内到总公司人事处报到,重新安排工作,其他人员自谋出路。
4月27日,某市分公司经理金某书面通知小陈,劳动合同因分公司撤消自行解除,请其自谋出路,公司不再负责安置。小陈和公司多次协商,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金某则以公司《外地各公司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中有规定为由拒绝。由于无法协商一致,小陈于是向劳动仲裁提出了申请。
本期问题:
该公司能否依照规章制度变更小陈与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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