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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根据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请求事项,反之对其不当的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予支持。
②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要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
③逾期改变仲裁请求的风险。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或许可的期限内提出,超过时限的,仲裁委将不予支持。
④不按时出庭的风险。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作缺席裁决。
⑤举证不能的风险。没有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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