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整岗位是必须要经过当事人同意的:也就是需要协商一致后方可落实的;不过这个调整是在08年执行劳动合同法之前,所以这个原则上是不能调动岗位,但是如果当地的机构支持,是可以调动的。 2、如果小霞不接受调岗连续10天不上班:这个事项是属于公司规定的严重违规项目:那公司是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且不需要支付补偿金;但是如果不是这个项目要解除,则要看当事人是否接受,如果不接受,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3、小霞在仲裁申请中提及的“按正常工作时的工资计发其休假工资”之要求是不成立,根据年休假实施条例规定,一定的额度的事病假是可以抵消该有的休假的,所以在这个案例中,是不会有所谓的加班费;除非当事人能提供其加班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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