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的60%。并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
3、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