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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般的意义上讲,当人们的欲望、需要不能得到满足时,都会产生不满,如果欲望和需要得到满足了,不满也就消除了。不过,按着人的需要心理学和需要层次论来理解,低级的欲望和需要满足了,较高一级的欲望、需要就产生了,直到最后人们得到社会承认的尊严满足了为止,这是马斯洛的解释。还有另一种解释,那就是马克思辩证法的解释,即原有的欲望和需要解决了,新的欲望和需要产生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就是不断产生欲望和需要并不断满足欲望和需要的过程。人们的欲望和需要是永无止境的过程,人们的不满也就是永无止境的过程。
如果这样解释不满,不但任何一个国家都有不满,而且每时每刻都有不满,这种不满对于目前中国也同样解释得通。不过这种对不满的解释,并不能回答实际存在的问题。如果从哲学上讲还能说得过去,但在现实却说不通。哲学的解释也不能因此成为逃避现实的理由。解决现实问题不仅是哲学的回答,更是对具体问题的具体解决。即使是回到马斯洛的尊严的最高层次来解释,也同样面临着中国具体问题。
表面看来,中国绝大多数人的生活是平静的,平淡的,安逸的,从容的,小资的,与世无争的。他们对现实是满足的,淡定的。他们对理想并没有太多的追求,一些人甚至对政治并不感兴趣。也有的人爱上网,爱和别人谈论政治,甚至以谈论政治为业。每天看看电视,打打麻将,做个饭,喝个酒,聊聊天,过着休闲的生活,或者追求时尚的生活,或国内或国外旅游,或国内或国外购物,或谈情说爱,或按自己的生活情趣选择自己的生活道路,生活方式是多样化的,人们的需要是多样化的,人们的满足是多样化的,同样,人们的幸福也是多样化的,尊严是多样化的,自由是多样式的。多样化的好处就在于流动而不固定,是流动的和谐,是和谐的流动,是现代生活的田园诗。
不过,表面现象仅仅是表象。通过这些表象,看不出人们有什么不满,也看不出人们在突然之间就上街散步。在这表面现象的背后,暗流涌动,波涛汹涌。否则就难以解释有那么多维权事件,有那么多突发事件,有那么多看似偶然实则必然的事件,有那么多群体性抗争事件。一个无助的唐慧六年上访被劳教,一下子引起网民的迅速聚集并导致了主流媒体和非主流媒体的强势关注。每天都有若干事件被质疑,每天都有官员和主流媒体被动而仓促的回应,新的回应又带来了更强烈的质疑。
人们不得不问:人们为什么不好好地生活?为什么关注本来与自己没有关系的事?这些关注是由什么造成的?中国人的精神生活怎么了?人们为什么有那么多的不满,这些不满从何而来?
人们之所以不好好生活,是因为国民的权益受到伤害,必须通过抗争来要回自己的权益。人们之所以关注本来与自己无关的事,是因为伤害了所有人的正义感和道德直觉。人们的精神生活不但是物质的,而且是精神的,人们的尊严不容伤害。人们的不满是权力滥用导致的结果。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伤害了公民的正义感。改革开放给中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发展,人们由吃不饱变得能吃饱,由温饱达到小康,生活确实如歌曲所唱,生活越来越好。生活越来越好为什么不好好生活?为什么端起碗吃肉放下筷子就骂娘?这与经济发展的客观事实有关,经济发展的同时造成了世界上最严重的两极分化,究人和富人的生活都有了提高,可是富人生活的提高要远远高于穷人心理可以承受的底线,穷人与富人的比较就产生了巨大的心理不平衡,这是重要因素。这与中国传统的文化有关,中国传统文化的平均主义、不患寡而患不均导致一些人的心理失衡,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因素。但关键因素却在于权力,权力是造成两极分化的核心要素,是权力导致了两极分化,是权力对富人、对穷人进行经济与政治的双重盘剥导致的结果。人们羡慕嫉妒富人,但并不仇视富人,如果是辛勤致富的话。人们仇视的是权力的不劳而富,是官一富、官二富,是利用权力而导致的富。人们仇视的是权贵和权贵资本主义。人们骂娘,骂的是权贵。权贵从利益上可能并没有直接伤害个体利益,却直接或间接地伤害了个体的公平感和正义感。
二、伤害了公民的人权及公民权利。改革开放三十年,也是公民权利提升的三十年。公民权利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已经成为公民的生活方式之一。中国是《世界人权宣言》签署国,自1980年起至1998年10月5日,中国政府先后签署、批准加入了17个国际人权公约。继1997年10月27日,中国政府代表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后,1998年10月5日,我国又签署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由改革开放前的反对人权到改革开放之后的支持人权,虽然人权在官方范围内的宣传还处在被动状态,但在民间范围内,人们出于自身的需要对于人权的诉求更为强烈,民间对人权的强烈诉求终于使人权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还规定了公民若干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利。如果公民的人权及其公民权利得到相应的保障,和谐社会定会不请自来。但在现实中,公民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在以追求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长远利益、社会利益的名义下受到侵害,这些利益转化为官员的政绩,为了追求政绩,一些官员的意志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由此导致了大量维权事件。官员把维权事件模糊为群体性事件,甚至视为敌对势力事件,实质是逃避宪法的处罚和责任。
比如唐慧因女儿被强奸而上访,不但上访问题没解决,反而被劳教,这件事从三个方面被证明是错误的。第一是违背人权,第二是违背宪法,第三是违背具体法律。何兵在微博说:《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劳动教养制度明显违背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必须废除!
三、价值观念受到不公平对待。价值观念的多元化来自于这样的事实,社会是分为阶级、阶层和不同的利益集团的,他们必然有来自于阶级、阶层、利益集团本身的价值诉求。中国的传统文化也具有包容性,对于西方的文化并不是排斥的,否则西方的自由、平等、博爱、法治、市场观念也不会进入中国。在价值多元化到来之时,权力并没有及时调整意识形态系统,从而使意识形态系统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僵化的意识形态教条对多元价值的仓促应对使得不同类的多元价值处于不平等状态,比如民族主义价值就受到了官方的礼遇,而自由主义的价值形态就受到歧视和压制,对于民粹主义的价值又暧昧不清。按着现代观念,权力对各种不同的价值应采取中立性立场,应对不同的价值观采取平等的态度,不应提升一种价值观打压另一种价值观。对价值观的伤害是对人的尊严的伤害,这种伤害是致命的,也是导致人们不满的重要因素。
四、宗教信仰受歧视者。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现在的问题是把宪法的第36条用好,如果不能正确理解宪法第36条,那么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宗教信仰都必然会受到不公正对待。
五、单位不公平对待者。人们的不满往往都和利益相关,和利益密切的是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每一人都对单位最熟悉,也最容易在单位受到伤害。这种伤害往往都是单位官员滥用权力的结果,比如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结党营私。单位伤害的利益小,但影响大,群众利益无小事,从这个意义上说也就是单位群众利益无小事。一件小事,往往引发了个人对单位的不满,再加上社会腐败、滥用权力、社会不公与单位个人产生共鸣,从而使不满放大化。从对单位官员的不满转化到对社会的不满,从对单位的不公的愤恨转化为对社会的愤恨。
所有上述不满,都是权力滥用导致的结果。解决社会的不满,应从对权力的约束开始。任何权力,无论以什么名义,都会导致权力的滥用,都会成为社会动荡的导火索。正如我一再强调的,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矛盾,是公共权力滥用与公民维护权利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就是限制公共权力,维护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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