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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B与乙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操作工。劳动合同还约定:“企业按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确认员工不胜任本岗位工作,可以调换员工的岗位。本合同履行期间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变更员工的岗位。”
员工B是动力车间热力站看仪表的,在2007年度的考核考评中,综合得分66.5分,列最后一名。因此,企业于2008年开始,向员工B发出了《员工调转部通知单》,将员工B从动力车间调至织造车间,工种均为操作工,具体从事倒筒工工作,工资未变。员工B对此有异议,坚持不到织造车间工作。后企业以员工B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员工B与企业就此事发生争议。为此,员工B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同时保持原有岗位不变。
本期问题:
员工B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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