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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超48小时被指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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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2 17:23: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广网济宁10月21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日,山东济宁市民杨先生加班时,突发脑溢血晕倒不治身亡。料理完后事,家属却被告知:尽管是在加班时倒下的,但却不能认定为工伤,原因是“按照规定,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算工伤”。这也引发了人们对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的讨论。

建筑公司称工人脑溢血48小时后死亡 不视同工伤

杨先生今年51岁,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中午加班时突发脑溢血晕倒。工友们赶紧把他送到附近医院抢救,家属希望能救活他,医院也尽了最大努力。但4天后,杨先生还是抢救无效死亡。由于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家属希望能给他申请工伤待遇,于是委托山东省农民工维权站的李强律师代为申请。李强到用工的建筑公司、劳动部门交涉后,对方给出的答复是:杨先生在48小时后死亡,不视同工伤。而如果认定了工伤,其家属将获得二三十万的补偿;认定不了,仅能获得二三万元的殡葬费补偿。其间差距就因为这48小时。

山东省农民工维权站律师李强:死亡以后找单位的时候,单位说出24小时的不是工伤,家属都不相信这个事情,他们又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明确告诉他你这已经不是工伤了,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了。

李强表示,对于工伤的认定,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据了解,《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发生的伤害,而不是发生疾病,把“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护,是对劳动者的保护。而48小时的限定,用意也很明显,就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内。

但李强认为,“48小时”的限制,造成了新的不公平,让很多突发疾病的员工在保命还是保工伤之间抉择,更让一些不良的企业钻了空子,故意拖延治疗时间,最后躲过工伤的认定。甚至出现了,企业“积极”抢救,家属“犹豫不决”的情况。

李强:企业为了超过48小时,故意用呼吸机呼吸的,甚至家属一看应该抢救,但不抢救了。虽然说这道德上有问题,这法律确实存在着空白。

专家呼吁放宽“48小时”限制 保护劳动者权益

记者调查发现,随着劳动者工作强度加大,“过劳死”等医学和法律上界定不明的情况日益增多。一旦发生在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却因为“48小时”的限制而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不但死亡劳动者的家属从情感上难以接受,一般人从常理角度来看,同样会对这样的规定产生质疑。

市民刘先生:我个人理解是不合理,工伤各种情况都有,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李强表示,随着医疗水平的发展,抢救超过48小时是比较常见的,针对这一情况,法律是否可做出一些补充的规定,对原本比较刚性的48小时进行修正,例如经抢救后依赖呼吸机等辅助设备维持生命的,可以放宽不受48小时限制。

李强:涉及到极个别的情况,可以补充一下,像脑溢血这种病,或者是在使用个别的医疗器材的话,像呼吸机,生命体征没有了,用呼吸机还能呼吸好几天,这种情况下可以等同于死亡,可以申请工伤。

专家认为,立法初衷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死亡后能够得到救济。以“48小时”来划分是否属于工伤,并不恰当,应当尽可能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做出修改。

泰山管理学院教授解鹏: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可能更加复杂,所以也就要求我们关于工伤认定的这些条件和标准也应该适度的调整,比如说有一些工伤造成的死亡,他很可能会超过48小时,如果这样,就不被认定成工伤,这对于保护我们普通劳动者确实是不利的,所以需要及时的纠正和调整,这样才有利于法律所应该保护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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