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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 揭秘用工欺诈手段三变更用人单位劳动者莫名被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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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9 11:58: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变更用人单位劳动者莫名被派遣

翟亮于2008年10月10日到永鑫矿业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铲车司机,每月工资2400元。其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

翟亮于2011年3月10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此时他的“东家”竟称他是一名被派遣的员工。

“东家”拿出了3分派遣合同。分别签订于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派遣公司名为武智劳务派遣公司。根据这三分派遣合同,翟亮是武智公司向永鑫公司派遣的劳务人员。而这些,翟亮毫不知情。但与武智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书上,签字确是翟亮的。原来,翟亮曾在永鑫公司提供的一份空白合同上签过字。

但是如何举证呢?显然翟亮已经无法证明自己是在空白合同上签的字。眼看要败诉,翟亮申请对这份合同进行鉴定。经鉴定,武智派遣公司与翟亮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所使用的公章是被人伪造的。

据此,法院最终否定了翟亮与永鑫公司的劳务派遣关系,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此条款,便借助劳务派遣的形式避免与劳动者订立第二次劳动合同,强行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以劳务派遣的形式用工。有些甚至直接将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转给劳务派遣公司,欺骗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诉讼时才发现已经被派遣了。而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劳动者的岗位、职务、工作内容、劳动报酬都没有变化,用工单位规避法律的目的非常明显。

本案中,用人单位通过签订空白合同的形式企图做实派遣关系,造假性质相当恶劣。只不过伪造派遣公司印章的事情暴露后,才弄巧成拙,偷鸡不成蚀把米。

在这里提醒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坚决不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同时应注意保存双方劳动关系的证据,防止被派遣。用人单位应该讲诚信,不应贪图小便宜,人为恶化劳资关系,制造紧张的用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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