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岁的退休人员高女士在新大都饭店提供劳务时受伤后,因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提起诉讼。庭审中,新大都饭店称,高女士是退休人员,不存在误工;且事发后饭店立即将她送入医院救治,已支付医疗费、护工费等25155元,且还向其发放了6100元生活补助费及15000元慈善基金,应从赔偿高女士的款项中抵扣。
然而法院在判决中指出,高女士在劳务协议履行期间受伤就医,无法工作,其主张误工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高女士所收到的15000元慈善基金,其给付主体为新大都饭店的上级单位,而本案中的赔偿义务主体为新大都饭店,且该款项的性质为慈善补贴,故该饭店予以抵扣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
摔伤 高女士1953年出生,北京人,已经退休。2011年4月,高女士与新大都饭店签订了至今年3月31日止的劳务协议,负责洗碗、保洁,月工资1210元。
2011年11月,她在工作中意外摔倒,该饭店将其送入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腰椎间盘突出、严重骨质疏松。”高女士住院一个月,做了骨折复位、脊柱钉棒固定、植骨手术,新大都饭店为其支付了住院医疗费及2655元护工费、600元伙食费。2011年12月,高女士转入康复医院,住院161天,期间新大都饭店支付了15700元护工费及6200元伙食费,并承担了全部住院医疗费。
此外新大都饭店还在高女士康复期间向其支付了6100元生活补贴,以及慈善基金补助15000元。高女士受伤后,自行支付了一次复诊费2304元。
索赔 2012年,高女士因与新大都饭店就赔偿一事协商未果,起诉至西城法院,索赔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医疗用品费、复印材料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4000余元,其中伤残赔偿金6580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庭审中,该饭店同意支付复印材料费、交通费、医疗用品费、鉴定费,但认为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并表示已经给付的6100元生活补贴及慈善基金补助15000元应予扣除。同时该饭店还认为高女士是退休人员,不存在误工,不同意给付误工费9100元。
判决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高女士在与新大都饭店签订的劳务协议期限内工作中受伤就医,无法工作,其主张误工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应扣除已支付的6100元生活补贴;该饭店主张其给付的慈善基金补助15000元应予扣除,因该基金给付的主体为该饭店的上级单位,而本案中的赔偿义务主体为新大都饭店,且该款项的性质为慈善补贴,故该饭店予以抵扣的意见,不予采纳。此外,在高女士住院期间,该饭店已为其支付了护理费,高女士索要出院后的护理费,已超过鉴定的护理期限,且未提交需要护理的医嘱证明,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新大都饭店支付高女士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82300余元。
判决后,高女士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前不久,市一中院审理后作出驳回高女士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记者提示 雇佣退休人员要多些关爱 本案中,高女士摔伤后经鉴定,其“严重骨质疏松”。而骨质疏松最主要的后果,就是易于骨折。换言之,如果当时摔倒的不是58岁严重骨质疏松的高女士,而是一个身体健康的中年女性,也许悲剧就不会发生。
企业最大限度降低用工成本,无可厚非。雇佣退休人员,只需支付劳务费,无需为其缴纳各项保险费用,与招聘形成劳动关系的适龄员工相比,用工费用虽少,但也存在巨大的风险。因为已达退休年龄劳动者的身体状况与其自身相比,一定是越来越差,而用人单位在雇佣劳务人员时,因其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很少在其上岗前及工作中为其体检,而一旦雇员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或意外受伤,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高女士仅在该饭店工作了7个月,便发生意外。事发后该饭店虽然积极救治、承担医疗费等,但最终仍被法院依法判决支付高女士各项损失8万余元。
由此,记者提示广大已退休的朋友,再就业需量力而行。同时用人单位,也不能将已退休人员当壮劳力使用,必须从关爱老人的角度出发,谨慎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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