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您好: 我入职四年多了,肝部患病已经请病假3个月,目前治疗仍未结束,但单位不同意自己继续请病假,原因是超过了工作年限规定的医疗期,请问单位的做法是否合理? 某运输公司职工 张女士 答: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将病假列为有薪假期,就请病假的时间长短,目前并无明确规定。但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您的实际情况,若您的病情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属于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之规定,企业职工在休病假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13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 若因您超过医疗期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按您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除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北京常鸿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 王兰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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