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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2003年7月大学毕业,随后被北京一家知名A物流公司所录用,从事市场开拓的工作(俗称:业务员),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工作岗位上,小王任劳任怨,努力的专研着自己的业务特点,在一年之后就被评为优秀员工。通过自己的努力,小王的业绩不断提升,04年11月份的某一天,经理找小王谈话,对其大加赞赏,并告知他如果能够再连续保持3个月全公司业绩第一,即可升任部门主管,带领团队。这对小王而言,无疑是极大的激励措施,在随后的三个月里,小王更加废寝忘食的开拓客户资源,三个月里小王的成绩非常的优秀,连续获得TOp sales的优秀称号。
之后,小王迟迟的未收到公司曾经对他许诺,加之合同即将到期,一气之下,小王提出辞职申请。在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小王整理的这两年半的客户资料,并拷入自己的U盘。半年后,小王被另外一家B物流公司聘用,担任大客户经理,而后小王与A公司自己开拓的这些客户联系,采用压低报价的方式,将原来企业客户纷纷“挖过来”,给A公司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A公司得知后,一纸诉状将小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A的所有。
本期问题:
小王是否需要赔偿A公司的所有损失?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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