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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是某设备公司的老职工。2000年5月,某设备公司与吴某某双方签订了六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00年5月始至2006年5月止。该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即自2006年7月1日始至2007年6月30日止。同时该合同第8条规定:"如果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一个月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在此以后______期限内继续有效"。
2007年7月16日,某设备公司向吴某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对吴某某进行了经济补偿等。但吴某某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认为,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前未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即与吴某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理由,裁决吴某某回某设备公司工作,双方重新明确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
某设备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以该劳动合同缺少重要合同条款、以及该劳动合同没有经过鉴证;且合同为期一年已经届满、应终止劳动合同为理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期问题:
1、某设备公司认为其与吴某某签订的一年期限劳动合同没有进行鉴证,也没有使用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格式合同文本,且缺少重要的合同条款,所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说法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2、吴某与设备公司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在一年届满后是否应当终止?
3、原告、被告双方的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如何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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