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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通知录用后又反悔,该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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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16:01: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2名准空姐诉称,2006年11月,某国航空公司委托深圳麒麟服务公司在麒麟服务公司的的网站上发布了该航空公司在中国招聘中国籍空乘的招聘广告。12名准空姐根据招聘广告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参加并通过了初试、复试和体检,并被确认录用。2007年2月至6月间,12名准空姐应该航空公司和麒麟服务公司的要求办理了相关政审手续,并将政审材料和办理某国工作证所需的材料寄给了麒麟服务公司。后12名准空姐多次询问该外国航空公司和麒麟服务公司,两公司均称正在办理手续,要求12名准空姐在家耐心等待。直到2008年2月8日,该外国航空公司和麒麟服务公司告知12名准空姐,航空公司放弃对12名准空姐,同时要求她们在其拟好的内容为“我自愿放弃航空公司的聘用,自愿放弃向航空公司索赔的权利”的中英文“放弃书”上签字,而且声称如果12名准空姐签署了“放弃书”,便可拿到11000元人民币的“礼物”,否则便无法获得该“礼物”。因“放弃书”显失公平,12名准空姐毅然拒绝签署。08年3月,12名准空姐将航空公司和麒麟服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继续聘用,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2900元—93200元不等。
  庭审中,航空公司认为,航空公司与12名准空姐之间尚未形成合同关系,因此航空公司对8名准空姐也不承担任何合同义务。同时,航空公司表示,作为国外注册企业,其在华办事处不能自行招聘中国员工,而只能接受中国特许的外事服务机构派遣的劳务人员。中国雇员与外事服务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外事服务单位则与外企在华代表机构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12名准空姐已经由外事服务单位派遣到该公司工作,航空公司与12名准空姐之间仍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庭上,航空公司还称从未向12名准空姐和外事服务单位表示过招聘并同意录用12名准空姐的意思。
  深圳麒麟服务公司则表示,该公司作为有相关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于2006年9月与某国航空公司建立了劳务派遣合作关系。基于此,应航空公司的要求该公司在网站上发布了此次招聘广告,并组织人员到航空公司安排的场所应聘。在招聘过程中,该公司未向航空公司和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并全面履行了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和委托的相关义务,并为应聘者提供了准确的招聘信息和应聘服务,因此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期问题:
  1、该外国航空公司是否必须同12名准空姐建立劳动关系?理由是什么?
  2、若未形成劳动关系,航空公司同麒麟公司是否需要承担12名准空姐因进行招聘活动而带来的损失?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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