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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经营良好总经理竟被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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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0 22:41: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5年12月初的一天,宿迁某大酒店(个人独资企业)董事长孙某在董事会上突然宣布:鉴于酒店总经理童伟自动离职,现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另安排人员主持酒店全面工作。对于这突如其来的变故,就任总经理职位刚九个月的童伟既感困惑,又很气愤。因为年初他与该酒店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童伟出任酒店总经理,负责整体经营,期限为2005年2月28日至2010年5月30日,计5年零3个月。而现在才刚9个月,“老东家”为何翻脸无情,非要赶我走?    回想自己自到这家刚成立的酒店以来,投入了全部感情,可谓是费尽心机、殚精竭虑,上任不久就使酒店各项经营走上正常化轨道,在全市宾馆服务业行情低迷的状态下,目前已实现纯利润25万多元。反思自己所作所为并无任何错处的童伟找“东家”理论,然而“东家”既说不出明确理由,又不愿收回“董事会决议”。气郁之下,童伟向法院递交了诉状。
    东家不服仲裁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童伟与被告某大酒店签订的虽然是合作经营协议,但该协议除了明确童伟的职务、职责、权利和经营期限外,还明确“童伟的工资报酬为3000元每月,年度如有利润,则按利润的20%提给童伟;酒店无约定理由提前终止协议,则应按年给予底薪3个月以上的补偿”。因此,原被告之间构成的是劳动关系,而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先适用劳动前置程序,遂驳回童伟的起诉。童伟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以相同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06年下半年,童伟向宿迁市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大酒店支付利润提成50761元,违约补偿金40500元。该仲裁委裁决:某大酒店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童伟经济补偿金和赔偿费39000元,对其20%的利润提成以依据不足为由不予支持。
    然而某大酒店却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该裁决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赔偿
    法院于近期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时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原告方酒店提出童伟系自动离职,但其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观点,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童伟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其无约定理由和法定事由将童伟免职,造成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应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和协议中“按年给予三个月底薪以上的补偿”的约定,由该酒店给予童伟尚未履行年限的经济补偿和赔偿。
    法院判决,某酒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童伟经济补偿费3000元,经济赔偿费36000元,合计39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等1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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