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常人网

查看: 1772|回复: 8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职员工是否该赔偿岗前培训违约金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9-17 13:00: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某保健医疗产品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医疗公司)是一家面向社区推广治疗仪的公司,需要大批的员工从事小区业务推广工作。2010年3月,该公司招聘了40名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由医疗公司对该批员工进行为期3个月的培训,培训合格,则正式上岗,成为公司的销售经理,开展销售工作,培训不合格,则不予录用。培训合格的,不愿意上岗或工作未满三年辞职的,则由员工按照三年期限的培训费用分摊对医疗公司进行赔偿。

  双方还签订了培训合同,约定:培训期间公司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每天20元,培训有医疗公司下属的某研究院具体负责,培训费用每人不超过11000元,培训合格与否由该研究院负责考核认定。培训科目主要有:公司的经营理念、规章制度等公司文化;员工的职业道德及弟子规;医疗仪器的功能及运行原理;市场销售中的各种销售技巧及问题处理;军训等。培训从2000年3月30日开始,到7月30日结束。

  经培训,该40名员工全部合格,7月1日起,正式上岗,被分派到武汉各小区营业网点从事市场销售工作。工作中,胡某等11人认为从事的纯属普通销售员工作,并非销售经理,销售效果也不好,提出离职请求,公司不同意,该11人从2010年9月中旬起强行离职,不再上班。

  公司于2010年底将胡某告上仲裁庭,并以其下属提供的10050元培训收据为依据,要求胡某支付违约金9900余元。仲裁机构认为,本案培训及违约金约定发生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前,不属于劳动纠纷,建议申请人按普通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因此裁定驳回申请。于是,医疗公司又以同一理由和请求向法院起诉。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问题:

  1,劳动仲裁机构认为本案不属于劳动纠纷是否正确?

  2,医疗公司与胡某等签订的培训合同是普通的民事合同还是劳动合同?是适用合同法还是适用劳动法?

  3,胡某该不该向医疗公司支付违约金?



游客,如果您要查看本帖隐藏内容请回复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1-9-17 13:01:06 | 只看该作者
大家来逛逛吧
板凳
发表于 2011-9-22 09:31:39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地板
发表于 2011-11-22 11:02:01 | 只看该作者
想知道怎么的评论。
5#
发表于 2011-11-29 23:29:59 | 只看该作者
我惊呆了,好贴啊,很难得的好贴












你知道上海交友不?http://www.shloves.com
6#
发表于 2011-11-30 10:22:50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感谢分享!
【常人网】,我的最爱!
7#
发表于 2012-9-7 11:03:32 |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2-9-22 16:48:29 | 只看该作者
进来学习,谢谢分享!
9#
发表于 2012-9-23 11:20:51 | 只看该作者
百度里有答案,分析的很不错。
谢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常人(常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苏ICP备2021003978号-1  

GMT+8, 2024-12-25 10:03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