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常人网

查看: 144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工伤认定案例(2)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0-10-5 10:40: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非必经回家路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  

    王某系本市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家住浦东潍坊西路近浦城路,快递公司所在地为浦东栖山路近崮山路。某工作日约7时,王某骑自行车经过浦东大道近东方路口处发生机动车事故,王某当场死亡。王某家属认为其属于工伤,遂向区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事发时王某是否处于“上班途中”?   
    有观点认为,按照单位与王某住所,王某正常的上班路线应当为:潍坊西路、潍坊路、羽山路、崮山路,最终到达栖山路。王某骑车上班只需要25分钟,但事发地在浦东大道近东方路口,与王某正常的上班路线不吻合。因此,其并非处于上班途中,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不同观点则认为,王某从家中出发到快递公司上班可以有多条路线供选择,事发地在浦东大道近东方路口,经此路口沿浦东大道再转入栖山路也同样可以到达单位,所以王某当天的上班路线属于合理的范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班途中”并没有要求是必经路线,合理路线上发生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结论和理由:  
    区劳动保障局经审理认为,根据勘察地图可知,从王某住所地到快递公司确实可以有多条合理路线供选择。快递公司所提出的王某应当由潍坊西路、潍坊路、羽山路、崮山路,最终到达栖山路的这一路线确实是比较方便可行的。而王某当天所选择的潍坊西路、潍坊路、东方路、浦东大道再到单位的路线虽然不同于单位提供的正常路线,但线路的指向并没有完全偏离单位所在的大方向,只是所需时间可能稍长一些。《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上下班途中选择何路线并未作详细规定,王某事发当天选择的路线也在其下班路线的合理范围内,符合法定的“上班途中”,王某发生的机动车事故死亡后果应当认定为工伤。  
分析点评:  
    关于劳动者上下班路线的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曾规定要认定为工伤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工伤保险条例》与之相比,已作了较大调整。这正是基于工伤保险的基本理念,为了以人为本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机动车事故发生地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即可认定符合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班途中”。本案中的快递公司将上下班途中狭隘地限定在必经路线上,与现行法规有悖,因此不能获得支持。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常人(常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苏ICP备2021003978号-1  

GMT+8, 2024-11-16 10:55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