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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员工A,进入某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期为2011年8月。
2010年3月,公司更换了总经理,新任总经理以A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要求与A解除劳动合同,A不同意。公司便采取了加班,扣A奖金等办法予以刁难。A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出如果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他本人可以签字同意。但公司坚持让A自己写“辞职报告”,然后由公司批准。A坚决不同意这样做,但该公司许诺:如A照办,公司可以给予A一笔比较丰厚的生活补助,还可以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在这样的情况下,A于2010年7月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立即被公司批准,但此后的生活补助和经济补偿金却毫无踪影。A找公司索要,公司拿出A的“辞职报告”说,生活补助是单位对被辞退人员的抚恤,根据劳动法规定,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A是自动辞职,没有上述两项待遇。
问题:
1.本案中,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是否合理?
2.员工A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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