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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刘某系四川省巴中市某镇村民,2000年6月被同村村民王某与佘某叫到巴中市某肠衣厂工作。同年11月某日,刘某干完活后睡觉休息,次日早上6时,在王某叫刘某等起床时,发现刘某已死亡,遂向巴中市公安局报案。经查,刘某全身无暴力损伤,无中毒症状,公安局认定刘某系病死。刘某之母彭某怀疑刘某是王、佘谋害,认为二人串通他人作了假验尸报告,于是在2001年1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死亡抚慰金、差旅费等各项费用40余万元。王某辩称,其与刘是合伙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刘是病死不构成工伤,且其又无过错,不同意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被告处干活,是合伙关系的证据不足,应认定是雇佣关系。被告在雇用工人劳动期间,让工人在工作条件差、劳动强度大的环境下劳动,且劳动时间太长,致使刘某因劳累过度而患病死亡,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死者生前抚养和赡养人的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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