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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小姐2007年7月大学毕业后,进入本市一家合资企业从事市场产品开发工作;公司因工作需要,给每个员工都配奋了上网设备,但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在上班期间私自使用QQ或MSN进行网聊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据此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2008年6月,李小姐接到公司解聘通知,理由是李小姐无视公司劳动纪律,在上班时间多次使用MSN进行私人聊天。
7月,李小姐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公司辩称:为整顿纪律,公司于2008年1月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001号备忘录,规定有三种行为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开除处分,其中包括经证实使用QQ或MSN进行私聊等行为。备忘录给每个员工传阅并签字确认,李小姐也在其中。后李小姐再次使用MSN私人聊天被部门主管发现。由于其此前有过多次同样行为,公司当即根据企业制度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后认为李小姐所在公司明确把员工网聊列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而李小姐所在公司证明了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有关制度,并以备忘录形式在职工中传阅公示,李小姐也曾签字确认,因此作出裁决: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对李小姐作出辞退并无不当,驳回李小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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