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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灰灰 于 2010-10-18 23:05 编辑
案情:
赵某2006年7月大学毕业后,通过熟人介绍进入本市一家股份合作制企业,从事市场产品开发工作。企业与赵某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企业每月支付小赵工资2000元,另外根据产品开发销售情况,每月给予一定的奖金。
2008年6月底,赵某与企业的劳动合同期满,由于市场不景气,企业经营状况每况愈下,企业未与赵某续签,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
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赵某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没有同意。之后赵某多次向企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一再表示不同意。赵某无奈之下将企业告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企业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委经过审查后认为,双方合同期满,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不愿续签合同是可以的,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合同到期是企业不愿意续签合同的,企业应该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劳动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赵某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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