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大家咨询一个难题: 我单位有三位老员工信息如下: 以上三人从2009.6月起,公司安排其休息在家,每月拿生活费600元,当时他们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从2009年7月开始为公司未缴纳社保的员工全部缴纳社保,离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补足15年(个人承担部分由本人承担),当时潘**和莫**均已超过60周岁不能办理补办手续,项**已进入社保系统,也把个人部门交予公司,但后来家中急需用钱就把钱退出来了,最终没能补办。 现在的问题是公司不想继续给这三人发放生活费,想给予解决,上半年找过他们一次,他们所要的数目得不到领导的认同。 补充:他们的情况我向当地劳动保障所以及区仲裁委及劳动监察大队咨询过,他们已不属于劳动监察或仲裁范围,已转向民事纠纷范围。 请问:这种情况公司该从几方面解决,经济上应给予什么样的补助? 大家帮我提提建议吧,先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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